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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制,也称议会民主制或内阁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特点是其政府首脑(台湾宪政学者与文献称之为「行政首长」,以有别于国会领导人)的权力来自议会(即国会)的支持,而这种支持通过两种途径落实:第一是国会改选后的多数议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长赢得国会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属政党未能赢得国会大选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必须提出辞职,而未能通过国会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长,连同其内阁也必须辞职。由国会重新在席位居多数的党派中协商选举产生新的首脑与内阁。
总统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议会内阁制相对称,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由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与议会内阁制相比较,总统制的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议会。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有些国家虽然也设总统,但总统只是国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脑,内阁由议会产生,只对议会负责。这种情况不属总统制。
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主要特征是:
具有总统制的特点。总统是 国家元首,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实际掌握最髙行政权,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和部长等内阁成员,主持内阁会议,并负责公布法律, 有权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已通过的法律,统帅军队等。显然,这些与美 国的总统制很相似。但与美国的总统制也有不同之处,法国总统还有 权将重要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有权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意 见后宜布解散国民议会,并享有采取紧急状态措施的权力等。
委员会制,亦称为合议制,是政府制度其中之一。在委员会制的运作下,行政组织的决策权及管理权,并不是由单一的领袖所拥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数目委员所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委员会的决策,通常会按协商达致一致的原则来进行。在世界各国中,瑞士是使用委员会制的唯一国家。特点是: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全国最高的行政权力是由一个委员会来履行。委员会由一定数目的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而且仅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长官,并无特殊的职权。换而言之,各委员均具有相同的职权。
委员会制集内阁制和总统制(首长负责制)的特点于一体,其最主要特点在于:
1、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全国最高的行政权力是由一个委员会来履行。委员会由一定数目的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而且仅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长官,并无特殊的职权。换而言之,各委员均具有相同的职权,并且进行集体议事,决议是以投票结果来作出的,而且实行集体负责。
2、委员会从本质上说是代议制民主政体,它具有人民直接民主的特点,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各委员权力均等,而且都不能兼任议会的议员。除非委员自己辞职,否则任何机关均无权对其罢免或将其免职。
3、联邦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要服从议会的政策,不得解散议会,而议会也不得解散联邦委员会。
4、委员会委员的出任,由政党推荐,但本人不一定是政党领袖,并且一旦当选,就不以该党
身份参与领导工作,只对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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