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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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辽劳社发[2006]59

【发布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9.26 【实施日期】2006.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5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2005年起连续两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4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57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200512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6 1 / 2








7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一)2005年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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