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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赔偿金案例
【案情描述】
2013年6月1号,李某应聘到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经纪人助理一职。公司告知李某,该岗位的员工均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保,基本工资2500+提成。工作年满一年,考核合格,可升职为经纪人,基本工资5000+提成。李某坚持工作到2014年7月2号,被公司通知根据末位淘汰制度,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2014年7月底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分析】
李某可主张的权利包含哪些?
1、2013年7月1号-2014年5月31号,此11个月用人单位应支付李某双倍工资。(法条援引:《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向劳动监察大队或社保征收机构投诉,用人单位需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法条援引:《社会保险法》第82条、83条)
3、自2014年6月1日起,视为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条援引:《劳动合同法》第14条)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末位淘汰”制度违法,因为李某即使在该公司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也不一定就证明其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范畴。况且,即使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也需要给予安排调岗或培训的计会,若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判定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可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 总结区分
1、违法解除的赔偿,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则,适用数额封顶和年限封顶。 2、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仅以员工个人工资为计算标准,时间最长为11个月,数额不封顶。 实用计算
李某能从单位哪里拿到多少钱? 1、双倍工资部分:2500×11=27500元;
解释:单位未与李某签劳动合同,应给予2倍工资的经济赔偿金,由于李某每月都在领工资,故等于是1倍。
特别注意:在无其他法律事件发生的前提下,李某提请此项请求的最晚时间是2015年6月1日。本案中,李某在2014年7月底就提起了劳动仲裁,在时间上符合法律规定。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部分:[(2500÷2)+2500] x 2=7500; 解释:此项赔偿金的标准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标准计算。
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月工资标准支付。
不满一年的部分分为两种情况: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则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此处的月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共计: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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