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议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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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议培训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议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本办的会议培训管理,结合省财政厅有关财政经费使用、政府采购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单独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各类会议(包括全省性工作会议以及专题座谈会、论证会等)或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议和培训纳入本办年度工作计划管理

结合年度工作安排,各处室应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安排的专项业务会议和培训计划方案,送秘书行政处汇总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临时动议安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会议或培训,有关处室应提前制订会议培训建议方案并逐级报办领导审批。

业务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教育培训工作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会议和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秘书行政处应当按照确定的年度会议培训计划合理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条 责任处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处室归口业务的会议和培训计划

召开会议和举办培训班之前,责任处室应按计划制订会议方案和培训方案并逐级报分管副主任、主任


审批。具体方案包括会议培训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经费支出渠道等;需要办领导参加的,应提出具体意见。会议培训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定点采购要求,由责任处室与秘书行政处协商确定。

需要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或邀请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的,应按前款要求制定方案,向省政府办公发函,并征得同意。具体方案和函件稿,由责任处室负责起草并按办文程序办理。

第六条 秘书行政处根据批准的会议培训方案核定会议培训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秘书行政处接到会议培训的政府采购确认书后,应当及时落实会议培训地点,联系办会办班事宜。 第七条 根据批准的会议培训方案,责任处室起草会议培训通知并报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有关会务工作由秘书行政处和责任处室共同负责,秘书行政处应派员驻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本办单独组织或牵头组织召开的专题论证会或举办的业务培训班,需要向被邀请人员支付劳务费的,责任处室应在会议培训方案中列明拟支付劳务费的人员名单。

根据省财政厅经费使用要求,安排本办人员参加论证会或讲课的,不支付劳务费。

第十条 会议、培训班经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参加人员往返交通费以及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由参加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和培训应当贯彻从严、务实、节俭原则,规范和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会议和培训期间,不得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培训无关的物品等。

第十二条 会议培训结束后,由秘书行政处结算会议费用,连同会议通知、费用清单等,报办领导审签报销。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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