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主体

2022-10-15 03:08:1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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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在我国,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1982年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

1)部门规章:根据《宪法》第90条和《立法法》第7173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1)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根据法律行政


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综上,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三类市)的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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