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定义

2023-01-27 00:39: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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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定义

【摘要】宪法的概念是宪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本文就宪法的概念在综述前人观点的基础上进行了阐述,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宪法;定义;人民

本文首先介绍了宪法学界已经存在的,并且对我们认知宪法这一概念有促进作用的几种关于宪法是什么的观点,即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是不断变化的;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行的根本法。然后又阐述学者们从各个不同角度对宪法的定义,它们分别从宪法的内容、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的政治性和阶级性等角度来给宪法下定义的。单纯的从某一个角度切入,得出的宪法的概念必然是片面的。更何况宪法在内容、形式及功能等方面又是不固定的,因此意图以概括的方式来达到对宪法的全面且正确的认知是不可能的。因此,要给宪法概念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关键就在于找到并揭示宪法的本质属性。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

一、宪法概念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在定义宪法是什么时,中国的宪法学教科书上通行的做法是,在省略了中国式的定语后,直接将宪法界定为国家根本法的共识。由于这种定义在指导宪法建设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且由于该定义的笼统性避免了关于宪法内容和价值等方面的争议,而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成为经典定义。但是随着宪法实践的发展和宪法学研究的深入,一些经典定义已经越发显示出其局限性,这些定义在对宪法根本性质进行推理时候,标准不够客观,逻辑比较混乱。根本法并不是宪法,他们是原生的,不能随意改变的。通说没有改变宪法效力来源的本质属性。宪法的根本法性质是宪法的特有属性,并不是宪法的本质属性,而是本质属性派生出来的属性,因而被不少学者所批判。然而经典定义的价值是不容否定的。主要表现为:第一,将宪法界定为国家根本法,表明了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根本问题,而不是一般问题;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对宪法效力和地位的最科学,最完美的界定,且对宪法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我们必须强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以使宪法与其他具有一定基本性质的法律件区别开来。

(二)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是不断变化的 我国学者认为:宪法是人类建立的一种所谓的共同的规则是为了让自己更好的生存和有目标的发展起来。而现在意义的宪法所谓的主权国家是宪法所构建的一种共同体制下的具体的形态。他们不是最终形态也不是只有这一种形态。在不同的国家之前,有着很多不同的共同体,这些不同的共同体都是人类生存所必须的,不论是否民主。专制有恰当性,在那个生活条件很恶劣的情况下,人类要应付恶劣自然环境,要应付其他人的挑战,他们要团结起来。还有的学者则认为:宪法是一个从整体来说,动态的。它是一个整体章程。章程里面具体的规章制度都是各个国家自己来定,自己来写,谁享有主权谁就有资格来定。有些宪法章程根本没有涉及保护人权的问题,难道就不是一个宪法了吗?可以说只是不是一个好的宪法。笔者认为这些学者对于我们对宪法的理解所提供的帮助有两个方面:第一,在这方面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都认为宪法是不断变化的,都否




认宪法是资本主义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才出现的观点;第二,法所借以存在的载体是人们为了应付各种挑战,而共同组建起来的共同体,对于这样的共同体的组建凝聚着全体人的共同意志。

(三)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行的根本法

这是童之伟教授在《论宪法概念的重新界定》一文中提出的观点。童教授在界定宪法概念过程中引入了一个关键词社会权利,即一定社会内一切权利和权力的总和,它由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国家权力两个基本方面构成。引入社会权利这一语词,认为用它和根本法一词相结合界定宪法概念,既可克服迄今为止的各种宪法定义的缺陷,揭示宪法的实质,又能包容和扩充现有的宪法定义的可取之处。其具体做法是仍延用根本法来说明宪法的外在特征,但却用社会权利取代阶级作为关键词来说明宪法的实质。他认为,社会权利关系是政治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社会关系。任何宪法的产生和存在,实质上都是为了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法学只有以社会权利关系为基本研究对象,才能摆脱目前这种各个范畴之间缺乏内在联系的散乱状态,获得整体性。

二、宪法概念的界定方法

学者们大都是根据自己对宪法的理解,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去定义宪法的。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从强调宪法规定的内容的角度去定义宪法。不同的学者形成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宪法是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个人对国家的各种原则地位。有的学者认为是关于国家的领土范围,国民参与条件的要件,国家统治的纲领,就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构是怎么形成的,他们有什么样的权力,怎么来行使他们。他们之间有着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以及关于国家与国民之关系的法则。

第二,从强调宪法表现形式的角度去定义宪法。英国学者认为,宪法体现在相关的不同文件之中,一个文件或者几个有些相似关系的文件之中的不同规则的总和。并且这些不止仅仅是一种法律规则的总和。鲍格德认为:宪法是最根本的法律,用它来构建国家的权力,政府,用来协调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它可以是成文的。它可以是历史总结,源自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国会法、判例、以及政治习俗所构成。

第三,从强调宪法的功能与作用的角度定义宪法。如学者布朗戴尔认为宪法强调对政府活动进行限制,给予公民以最大限度自由的强制性规范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说: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无权的权力。我国学者将宪法定义为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也是从强调宪法的功能与作用的意义上说的。

第四,从强调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的角度去定义宪法。如毛泽东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美国学者库利法官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包括建立政府的原则,规定主权权利的划分,并指定哪一种权力属于哪一种机关及行使的方日本《新法律学词典》认为,宪法指规定国家统治体制基础的法的整体。第五,从强调宪法的政治性、阶级性的角度去定义宪法。如赫马·芬纳认为:法就是基本政治制度的体系。英国学者詹宁斯说:宪法的性质依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性质而转移。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主张的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或者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都是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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