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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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意义

编辑:admin 时间:2013-12-8 21:09:0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这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指明了方向。从实践的角度看,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意义重大。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效率与公平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关系问题,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还没有真正解决的一对矛盾。国经验表明,效率低下、经济停滞,发展进程就会被迫中断;公平缺失、社会分化,发展进程也会遭遇不同程度的干扰。“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正是维护公平正义、促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作为经济管制手段,生态补偿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问题。其基本原理是,当发展带来外部环境不经济时,从发展中获益的一方应该对他人造成的外部环境损害予以赔偿;而当一方为了保护环境放弃发展机会时,他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 环境,就像一块公地,很容易酿成“公地的悲剧”。作为人类共同享有的自然环境,如何改变其“公地的悲剧”命运,是人类面临的迫切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生态正义原则,实行生态补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其权属。当前,由于我国自然资源没有明晰的权属关系,往往陷入“公地的悲剧”,造成自然资源被过度使用或浪费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通过明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来明确其所有人、使用者和保护者,增加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另外,我国的城市和农村也存在生态不公的问题,不仅环境保护设施和环境管理服务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且存在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作为环境弱势一方,农村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发达地区援助和补偿落后地区,维护生态安全。总之,生态需求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从制度上对生态进行补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就世界历史来说,在各国的工业化进程中,发展初期技术水平低,主要依靠资源投入来提高产量。当工业化进入一定阶段、经济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经济发展明显受到资源供给约束时,就必然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是一种客观规律。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决策,也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作出的。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

从资源环境角度讲,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有效突破资源环境制约、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的迫切要求。主要依靠物质投入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使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我们只有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才能有效突破资源环境瓶颈制约,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在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和有利位置;才能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关系,促进生态领域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良性互动,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有利于加快推进区域生态建设

区域生态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其基本内涵是指在一个区域范围内,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统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利用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原理,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前提,抓住产业结构调整这一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区域生态和资源优势,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和实施环境保护、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推动区域社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区域生态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设优美、和谐的区域生态就要全面提高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我国区域生态建设。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保护者和受益者的权责落实不到位;多元化补偿方式尚未形成;政策法规建设滞后,现有涉及生态补偿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生态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补偿资金支付和管理法不完善,等等。从推进区域生态建设的角度看,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有利于履行国际环境责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我国已把环境保护纳入“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的框架体系,并对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作出了庄严承诺。我国一贯支持国际生态环境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全球气候谈判、国际环境发展等全球性会议,在推进南北合作的同时,与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能源资源等领域形成了制度化合作机制。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推出了多项旨在保护全球生态环境的国际公约和协议包括《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濒危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作为缔约国,我国有责任把所承诺的国际义务纳入国内各项生态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特别是国际环境公约所规定的一系列原则、规范和程序,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政治经济的众多领域,尤其是在国际贸易方面,生态化设计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等成为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为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我们要继续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同时,有必要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使我国尽快适应当前环境保护进入世界政治经济体系并成为全球政治经济热点话题的新形势,适应贸易与环境的新变化。



作者:龚高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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