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公示制度

2023-01-14 05:35:2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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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公示制度



一、公示对象:

1、支委会研究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计划发展对象。

2、预备期满,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讨论同意,党支部拟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及工作岗位;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公示对象申请入党时间、被确定为积极分子时间、参加党的基础知识培训情况及入党介绍人;拟转为正式党员的公示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应转正时间、申请转正时间、入党介绍人;反映公示对象问题的地点、联系渠道、联系人及公示起止日期等。

三、公示范围、形式及时间:

公示范围为南龙乡中心小学党支部所属各个学校。在学校党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进行,公示期限为7天。

四、公示结果的使用:

1、对无不良发映和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公示对象的发展和转正,或反映的问题虽严重但查无实据的,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公示对象的发展或转正问题。

2出现下列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向党员大会通报有关情况。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1)思想政治品德有问题的。 2)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的。

3)危害党和人民利益,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4)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5)不能为人师表,在校内外产生恶劣影响的。 6其它不符合党员标准的。

3、对反映的问题性质较严重,一时难以查证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暂缓发展或转正,并向党员大会通报有关情况。预备党员暂缓转正的,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五、公示要求:

1、以个人名义对公示对象进行反映的,应当用真实姓名。 2、反映的内容要事实清楚或基本清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3、事实不清或道听途说的,不作调查;对没有反映实质性问题的匿名信件、电话不作调查;对一些虽未署真实姓名,但反映的问题线索清晰、情节较严重,有据可查的来信或电话,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4、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5、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公示工作,做好公示期间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对反映人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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