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内容(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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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内容,11.22
附件2政策宣传内容

1.什么是普通门诊统筹?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是指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达到一定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院前急救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补贴的制度

普通门诊统筹自2011121日起施行,制度实施之日2011121日起至20121231日,共13个月合并为首年度。2013年起按自然年度计算。

2.哪些人员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

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可以享受,但仅参加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 3. 如何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答:普通门诊统筹设立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补贴比例,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由医保基金予以补贴支付,具体标准见下表:



起付标准(元)

在职 退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最高限额(元)

首诊机构

转诊机构

支付比例(%

3500

1500

4500 5500

70

50

4. 哪些费用可以计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累计?

答: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都可以计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5. 哪些门诊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及其起付标准? 答:1)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费用;

2)使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应当由个人按比例先行负担的费用; 3)已经享受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门诊特定诊疗项目统筹待遇的医疗费用;

4)未经首诊医疗机构转诊而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药店等非首诊、转诊机构发生的费用;

5)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费用。 6. 普通门诊统筹如何就医?

答:普通门诊统筹实行首诊、转诊制。

首诊: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文件)就诊,可直接刷卡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转诊: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在指定的转诊机构刷卡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专科门诊: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至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科门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二医院精神科门诊和常州市德安医院精神科门诊(专科门诊)就诊的,可以直接刷卡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急诊抢救: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可在二、三级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急诊挂号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统筹,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7. 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哪些补助待遇?

答:门诊大病补助、门诊慢性病补助、门诊特定病种补助、门诊特定诊疗项目、普通门诊统筹。 8. 普通门诊统筹与门诊其他待遇的关系?

答:普通门诊统筹与医保门诊其他补助项目之间相互独立,按照各自规定分别享受补助待遇。 其中门诊慢性病补助、门诊特定病种补助在补助限额以上的符合规定的费用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

9.门诊大病有哪些?

答: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恶性肿瘤放化疗期、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10.门诊慢性病有哪些?

答:高血压(Ⅱ、Ⅲ级)、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肝炎(中、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

11.门诊特定病种有哪些?

答:重症精神病、白内障、丙型肝炎。 12.门诊特定诊疗项目有哪些?

答:体外冲击波碎石、高压氧治疗、经血管介入治疗、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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