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招标工作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浅析

2022-12-06 00:20:2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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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招标工作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浅析

摘要: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潮流,现代国有企业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也应秉承公开透明原则,积极建立起完善的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监管机制,才能提升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品质,并有效降低采购成本费用,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

关键词:新形势;国有企业;采购招标工作管理;问题

公开招标作为我国国有企业采购工作中最为关键的组成部分之一, 对国有企业采购工作的整体质量具有直接性的影响, 所以强化国有企业采购招标工作管理力度及管理质量就显得愈发关键。

一、国有企业之间规避招标的问题 1.问题的产生

大型老国有企业往往包含大量控股子公司和多种经营的法人实体等关联单位,且与这些关联单位相互间长期存在投资、经营、服务等关联交易。国有企业往往直接与控股子公司和多种经营实体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而未进行招标,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应招标项目未招标,是担心业务流失后,控股子公司和经营实体的职工没有饭吃 影响企业的稳定。权衡利弊,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不愿意承担该风险,导致各种规避招标问题。 2.解决方式的困境

企业规避招标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企业内部扩大可不招标适用范围,违规审批可不招标事项;设置企业准入资质等门槛,建立 内部资源库,限制社会企业参与竞争;招标文件中设置过高或歧 视性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虚假招标、暗箱操作;干涉招标 投标过程、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确定中标人等。 3.看法及对策探讨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规避招标的问题,表现在招标采购上,但实质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不进行企业改革,招标本身无 法解决该问题,规避招标的问题必然长期存在。目前,国家对国企改 革的顶层设计已取得重大进展,国企改革原则及发展方向已逐步明

晰。 对国企内部关联单位进行重组合并、淘汰剥离、分流减员不仅是国有 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对国企改革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 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内部规避招标的问题。 二、国有企业招标自行监督的问题

国有企业自行招标或委托内部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较 多,这些项目中很多由于项目性质原因,招标诸环节没有在地方政府 招标投标有形市场进行,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相对较弱,因此在开评 标环节出现的问题较多。要不要加强开评标环节的监督,由谁来进 监督?各国有企业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 1.问题的产生

由于问题多,且开评标环节直接关系到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部分企业认为,有必要加强招标管理,进行监督。


但也有部分国有企业对这种监督的法律地位持有异议。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而国有企业自行实施的监督, 不属于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因此这种监督行为不具备法律地位。而且《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国有企业自行监督违反上述规定。 2.目前自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施情况看,自行监督确实存在以下问题:监督责任部门及人员差异大。有的企业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有的企 业由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有的企业由内

部招标代理机构自己负责监督等;存在不规范的监督行为。如:部分监督人越权参与评审,

并提出否决意见;部分监督人在监督中擅自终止评标;监督人不到场, 不能进行开评标等。

3.看法及对策探讨 1)企业能否自行监督

企业对招标过程自行监督的行为,是一种自发的自律行为,属于 法规中的自律管理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就自律监督规定如下,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该条的解释为:招标投标协会要立足行业组织定位,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招投标协调、监督工作的同时, 进一步发挥自律服务的功能。 2)如何规范地进行监督

判断监督行为是否规范的标准,应是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关 行业自律管理要求。因此在规范监督行为和制定有关制度时, 要首先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议如下: 首先,明确自行监督的责任部门。从行业自律管理要求来看, 不是其他行业或部门(如: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对招投标行业的监督,而是招投标行业自己对自己的监督。国有企业中,招投标管理部门作为该专业的管理部门,在身份上较其他部门更符合行业自律管理的要求。此外,开评标环节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复杂,在无相关招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监督人处理问题时容易违规,并影响到招标采购结果。

其次,监督措施应与行政监督有区别。行政监督中,监督发现问 题后,常采用责令中止、暂停评标、处罚等措施。但是《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要求行业自律管理施以建议、培训、建立 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提供咨询、反馈意见等为主要手段。因此在企 自行监督中,措施宜采用口头提示口头制止管理 汇报等方式。由招标管理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做 最终处理。

第三,监督内容的界限应清晰明确。监督内容应以法律法规明确 要求的、不允许的违规行为为主。其中,在评委是否按评标标准评标 上尤其要界定清楚监督内容。评标情况复杂,法律法规无明确要求的 都不应列入监督范围,如:在评标标准本身不明确、有争议情况下 委的评判;不同评委对技术或商务要求上认识理解的偏差等。 结语


采购工作作为我国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内容 之一 , 提升对采购工作管理力度 , 不仅对有效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及整体性具有极为关键的作用 , 还对推动国有企业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李丝媛 . 国有企业集中招标采购监督工作现状与对策探讨 [J]. 纳税,2019,13(35):197. [2]申艳广 . 关于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招投标问题的研究 [J]. 河北企业,2019(11):34-35. [3]刘凡靖 . 谈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 [J]. 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07):22. [4]李东 .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招投标问题研究 [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2019(1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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