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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实施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本校)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师范大学教务处的有关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如下: 一、考核的宗旨
本办法旨在充分考虑学术的要求、实际的需求,全面、客观、准确地测量师范生的教育教学能力,使其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师范生的教育教学素养和实践能力,助力师范生能担任优秀教师,建设优秀教师和优秀教师职业。 二、考核的范围
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理论知识素养、课堂授课能力和实践教风建设能力两个方面。
(一)理论知识素养:包括教育理论基础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各个方面的理论知识、课程教学的相关理论知识以及社区教育理论知识等; (二)课堂授课能力:指师范生课堂授课的具体能力;
(三)实践教风建设能力:包括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教学管理能力以及学校管理与教学改革能力等。 三、考核的对象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核对象,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三年制师范生(教育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各年级师范生,具体使用范围有教育处定,请以教育处已发布的实施方案为准。 四、考核的内容
(二)课堂授课能力:指师范生教学中布置作业、运用多种语言和教育工具、运用多种形式采取复杂教学活动、熟练操作使用课堂管理软件及其它教学辅助设备、有效调整课堂气氛等。 五、考核的形式
考核的形式包括理论知识素养考核、课堂授课能力考核和实践教风建设能考核三种,形式分别如下:
(一)理论知识素养考核采用闭卷考核的形式; (二)课堂授课能力考核采取模拟课堂教学的形式;
(三)实践教风建设能力考核采取实践教学实习及学校文化活动的形式。 六、考核评价
考核结果,将综合权重后给出综合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给出若干对相关能力情况的评价意见:低级、良好、优秀三等。 七、考核实施
(一)届时由教育处向各年纪班级、考核科室报送考核安排表,把考核安排列入学生日常工作;
(二)根据考核安排表, 班级组织以学生班级为单位进行考核,同时,考客开展考核工作;
(三)学生参加考核审核,并按照考核办法形式编写考核报告:理论知识素养考核报告、课堂授课能力考核报告、实践教风建设能力考核报告,报告中要写出具体的考核内容,分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给出评价意见;
(四)此外,还可以采取定期组织学生报告成果的形式,按审查报告标准对学生的考核报告进行讨论和评价,以便更深刻的认识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从而提高考核的质量。
八、考核的结果
教育处根据考核结果,综合给学生出具相关考核结果证明,其中应明确学生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或优秀等级,需重新参加考核的标准。 九、实施主体
本办法由教育处负责实施,全校各教学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每学年实施一次,学生入学新设考核前,由教育处组织考客,完成一次全面的考核任务。 十、颁发凭证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科生、研究生和三年制师范生(教育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特殊教育)等以及学校规定的硕士研究生等人员的考核,学校经审核后给与考核合格书,合格书是证明优秀教师和职业师范教师能力获得认定的凭据。
十一、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浙江师范大学教育处负责解释和协调,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本办法造成的职权问题,经教育处申请给出调整和补充。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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