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2022-10-11 14:10:2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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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文件属性源头认定机制,明确公文开属性界定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负责”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随公文一同报批。

(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二)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公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文,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三)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外,其他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四)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其公开属性。

(五)对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起草科室(单位)确定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应依法依规标明理由。

第五条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要求,将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中:

(一)源头认定。公文公开属性由文件起草科室(单位)提出,在发文稿纸“公开方式”栏勾选公文属性,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中的一种。拟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凡是定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由市局办公室做好登记。

(二)复核把关。市局办公室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准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退回起草科室(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


或说明理由后再按发文报批程序办理。

(三)最终确定。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六条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即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标注“此件主动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市局办公室将公文通过市政府政务公开平台、市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布。市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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