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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0〕1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立医院计划生育若干规
定》的通知
各处、(科)室、所、中心、南区、肿瘤医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我院二00五年下发的计生若干规定进行修改、补充。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立医院计划生育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立医院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
日
安徽省立医院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一、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23周岁,男
25周岁为晚婚年龄。晚婚的初婚者,享受晚婚假20天。
二、初婚并达到晚婚年龄,另一方再婚,初婚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
三、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在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再延长产假30天,同时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相关请假手续由本人申请、科主任签字、计生办核实、人事处批准备案。
四、实行晚婚、晚育及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延长的婚假、产假及护理假享受在职在岗工资、全勤奖金、福利待遇。若未履行假期申报手续,不享受本条的相关待遇。
五、实行生殖保健服务证制度,持有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夫妻方可生育。生育一孩的夫妻,应在怀孕十周内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六、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严格执行备案手续。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者、怀孕十周内的孕妇应按照省(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七、在门诊产前检查和产假期间所产生的生育费用以及相关并发症、合并症的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超过产假期产生的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承担。
八、未经审批一律不准生育第二胎,未婚先孕者必须立即终止妊娠。拒不执行者,按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
九、职工怀孕二十八周以上,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十、已婚育龄妇女第一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带环怀孕者(需妇产科医生证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待遇,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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