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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董)事会名单备案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 (二)办理条件
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三)申请材料 1、理(董)事会名单;
2、培训机构理(董)事会成员登记表。 (四)办理程序 1、提交资料
培训机构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提交备案所需资料。 2、办理
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当场一次性告知培训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收到材料即予以备案。
(五)相关表格
1、《XX学校(中心)董(理)事会成员名单》;
2、《深圳市宝安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董)事会成员
登记表》。
申请人可在办理机关领取。 (六)审批时限
材料符合要求,即接即办。 (七)办理地点
宝安区劳动局四楼416室,劳动就业培训科。 (八)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向峰; 联系电话:27664809。 (九)办理情况查询 查询电话:27664766。 (十)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27664400、 27664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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