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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特征
关键词:宪法监督;西方模式;中国模式 一、西方宪法监督模式的分析 (一)法院监督模式
法院监督模式是指法院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有权对宪法的落实以及解释作出决定,其核心内涵是法律体系内部对宪法作出监督。这一模式主要在美国等国家内实行,其产生与国家的历史有着重要的联系。美国法律属于海洋法系,其主要特征是以判例为立法依据,并在各地逐渐推广。在美国建国初期,国家形态较为松散,地方自治的权利较大,在法律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法院判例,各地法院效仿,再由法院监督的法律环境。在这一背景下,美国的宪法监督权也由法律体系内部行使。 (二)议会监督模式
议会监督制是由英国率先发明,并在全世界多个国家得到推广。英国是海洋法系的早期创办国之一,也是主要应用国,在西方海洋法系也被称为英美法系。但英国近代制度的形成与美国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其宪法监督的模式更为独特。英国的早期政治结构中,国王与贵族形成了相互制衡的关系,议会的权力相对较大。光荣革命后英国制定了《权利法案》,从而确定了议会的立法权与宪法监督权。这一监督模式,充分体现了议会的作用,并得到了世界多个国家的效仿。 (三)独立机构监督模式
独立机构监督是指通过法律体系与议会体系之外的独立部门,行使宪法监督的权利。这一宪法监督模式,是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中较为常见的的模式。独立机构监督模式,是在议会监督模式中,逐渐发展出来的新型机制。在议会监督模式中,监督工作通常是由议员完成的,但负责监督的议员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使得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其次部分议员出于选举操作的原因,在宪法监督的过程中刻意
操弄议题,使得监管部门的权威受到影响。因此在法国、德国等国家中,逐渐发展出独立的宪法监督机构,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特征 (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与英国的议会监督制度类似,都是由立法机构实行监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宪法监督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实施的职权。由于我国人大常委会,从未提出过宪法监督案列,因此我国宪法监督工作实施的具体细节尚不明确。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司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部分社会影响强烈的事件,我国最高法会给予必要的司法解释,这一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的不足。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征
与西方国家常用的宪法监督制度不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中融合了中国特色的执政理念。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唯一合法执政党,我党在国家各层面的工作中,都体现出了突出作用。十九大之后我党的执政地位更加巩固,在司法监督工作中,我党积极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针对宪法落实的具体情况,像司法部门提出了积极的意见。其次在全国人代会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基层选举获得了多数议席,从而成为了立法机构的“多数党”。在宪法监督的工作中,我党积极发挥政党监督的作用,通过党内机制,利用协商等措施,将我国的主流民意体现在司法工作中。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发展
从国际经验分析,司法监督制度与本国的政治制度一脉相承,而政治制度往往与本国的历史实践有着极为紧密的关联。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是在我国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并为我国带来了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十九大后,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其中我党的政法委员会将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对于司法体制问题,我国不应陷入理论陷阱,单纯地照搬西方模式,无益于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共产党、我国人代会以及西方国家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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