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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备案登记
生育服务证号:
男 方基
发
本情
证日女
期方基
: 年 月 日
况
姓名
本 情况 出生年月 民族
姓名
出生年月 民族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户籍地
户籍地 现居住地
现居住地 结婚登记 时间
家庭住址
行政区划(填写至附级):
详址(小区/楼栋/门牌号)
:
承诺:我们夫妻双方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政策,现无子女
(含未收养子女),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真头有效。如有
贴照片处
不符,愿承担法律责任。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年 月曰
(男方核查意见)
(女方核查意见)
所在单位或村(居)
委会核查盖章(跨
县流动人口、再婚
(公章)
(公章) 经办人:
等特殊情况需提供 其它证明资料)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信息核查情况:
(审核意见)
登记
办证
乡(镇、 街道) 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公章)
经办人:
备注:1、生育服务证编号:年度+县(市)代码+乡(镇)代码+001起号;
2、填表说明见背面,家庭现有子女数含收养、抱(捡)养、过继子女。
年 月 日
生育服务证登记填表说明
一、登记填表对象
1、初婚夫妻: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均系初婚,领取《结婚证》后, 登
记填写此表。
2、再婚无孩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属两次及以上婚史,但未生育过子 女、
未收养过子女的,登记填写此表。
3、其他情况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曾经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夭折 现无
子女的,或曾经收养过子女,但子女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现无子女的,登 记填写此表。
二、办证相关资料
1、初婚夫妻: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或户口 簿)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 2 寸合影 2 张。
2、再婚无孩夫妻: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 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 2寸合影 2张;
(2)再婚方的《离婚证》及《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 复印
件各一份。
3、其他情况夫妻: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 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 2寸合影 2张;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证 明、
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三、跨县(市、区)流动人口办证补充说明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属外县(市、区),须在表格男、女方对应的地 方加盖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公章或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 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四、填写基本要求
1、登记夫妻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内容,字迹清楚,不得空项;
2、登记夫妻提供的证件资料真实有效,属虚假证件的,自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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