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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范桂花劳动争议民事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2
【案件字号】(2022)青02民终1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如龙冯明明谭青 【审理法官】韩如龙冯明明谭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范桂花 【当事人】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范桂花 【当事人-个人】范桂花
【当事人-公司】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延伟青海立詹(平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延伟青海立詹(平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延伟
【代理律所】青海立詹(平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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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 【被告】范桂花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2021)青0203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
物研究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3 22:49:04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范桂花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02民终1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黄凤洪,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伟,青海立詹(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桂花。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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