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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
见(试行)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审判程序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07.13 【实施日期】200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7年7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民事裁判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认可度,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或审判组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律规定不全面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结合立法精神、法律原则、民事政策、法学原理以及民事习惯,运用司法理念和审判经验,对案件的裁量做出理性判断的权力。 1 / 2
第二条 下列情况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在法定几种处理方案中选择适用的; (二)在法定范围限度内进行裁量的;
(三)无法依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
法律规范唯一、确定而没有规定一定幅度或多种处理方式时,不得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原则。秉承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裁判结果应当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做到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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