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023-03-07 22:08: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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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审查备案、公布和定期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局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制度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公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直接由局政策法规处起草的以外,其余处室拟定的在送局领导审签前,应先送局法规处审核。

第五条 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备案。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3内,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审查备案材料,具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 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第七条 报送文件的制定说明由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制


作,内容应当包括:

() 规范性文件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及需解决的问题; ()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包括: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修改等程序的说明)

()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处室在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3内,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每年131日前应将本局上一年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省厅法规处备查。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每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原起草处室负责。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审查、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过程中,需要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处室要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对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形成清理报告,报局务会审定。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局政策法规处及时通过局外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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