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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新劳社字[2002]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2.10 【实施日期】2001.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新劳社字[200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经贸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企业集团、有关企业,中央驻疆各单位: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1 /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区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还相对滞后,收入分配体制中仍然存在着行为不规范、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分配方式方法单一、工资结构不合理、内部分配平均主义依然严重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企业工资总额决定和调控机制
(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进程,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总额,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并按现行规定,依据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予以合理确定。同时,将原实行的工资总额与上缴利税、实现利税等经济指标挂钩办法改为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挂钩办法,将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吨公里工资含量包干、吨煤工资含量包干挂钩办法改为附加产值利税率、产值利润率、劳动生产率等复合经济指标挂钩办法。对完成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由企业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其工资总额可进行按“两低于”原则由企业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的试点。对未实行工效挂钩和未改制企业,由企业按“两低于”原则自主决定工资总额,报同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确定。各企业在确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适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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