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品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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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治疗,试行,门诊,精神,基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试行)



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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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作者。 三、房屋、设施

(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方米。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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