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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管理制度补充规定
为了公司更好地进行考勤管理,本着坚持原则且不失灵活的宗旨,特此对公司迟到管理作出补充规定。
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上班时间后1分钟至30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具体规定如下:
1.【8:41≤打卡时间≤8:45】一个月内有两次迟到,且每次迟到时间都不超过5分钟(含5分钟)时,不给予处罚。第三次起给予每次罚款10元的处罚。
2.【8:46≤打卡时间≤9:10】迟到时间不超过30分钟时,给予每次罚款10元的处罚。 3.【打卡时间≥9:11】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时,给予扣除本人半天工资的处罚。(扣除工资数=月工资总额/月应出勤天数/2)
望各位同仁上下班时间切记及时打卡;每个人的考勤记录都将作为个人考评考核的指标之一,请各位同仁认真遵守。
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人事部门所有。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后勤保障部
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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