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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12]63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2.10.22 【实施日期】2012.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近期,国务院下发《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明确下放技工院校设立审批管理权限,规定“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技工院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实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 1 / 2
载体。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技工培养任务,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企业职工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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