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特征

2022-08-10 04:24: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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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特征
公文的特征

第一, 公文内容的公务性。公文的“公”,指的是社会组织。 个人的感受认识,隻能文学作品或者一般科学文章来表达。但是,不管是起草者个人,还是领导个人,都不能用公文来表情达意。领导者个人隻有在职务的前提下,并且隻能是社会组织的最高领导才能代社会组织发出公文公文的内容必须是反映和传达社会组织的公务信息党纪国法都规定公文内容的范围和性质。

第二, 公文格式的规范性。在绪论中“公文写作的特点”部分已经作了一些阐述。这裡要说的是格式是文章都有的。但是,一般文章特别是文学作品的格式只是简单的外在的文面格式,按照习惯形成。公文的格式大不相同。公文的格式,有惯用的格式和法定的格式两种。惯用的格式,是约定俗成的,没有严格的限制。如普通公文计划总结的格式。法定的格式则是权威机关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格式写作。法定公文中的行政公文和党务公文更由最高权力机关及有关部门通过法规性公文规定了严格的格式。还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文格式同时又是程式,呈现出公文写作和办理的程序性。

公文格式的规范性,公文本质特性的发展,公文写作和办理的需要。公务具有公眾性和同一性,对社会组织成员產生一致的认可、制约和指挥,否则社会组织就不可能运作。相应的,反映和办理公务公文也就形成了格式和程式,显著提高了公文写作和办理的效率。完全可以预见,随著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的进步,公文规范及格式会更加科学、严谨,以致於公文写作和办理会有高度先进的电脑软件来实现电子化和自动化。

第三, 作者和读者的指定性。文学作品的作者是个人。一般科学文章的作者也同样是个人或者是个人之间的自由结合。读者一般是没有限制或者是不可计量的。但是,公文的作者隻能是法定的社会组织及其法人代表或者称為第一领导人。有权利进行公文写作的社会织,必须依照法律在有关政府部门登记注册。这一社会组织及其第一领导人,就成為公文法定作者。至於动笔起草公文初稿的人,如秘书,应称為起草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作者。公文的读者是特定的,公文格式上有专门规定,“主送机关”“抄送机关”“传达(阅读)范围”。有一点要注意,有的告知性公文如通告,指定了读者应包括发出公文社会织之外的社会群眾。

第四, 法定权力的制约性。这一点,公文在文章中是独一无二的。公文隻能由法定的作者发出。法定的作者即社会组织的机关及其部门都规定了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公文这种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的反映。写作公文和办理公文都有一定的规定性。也就是说,对於作者和读者,公文具有法规给予社会组织职权所產生的制约性。制约性在不同的公文中有不同的情况。行政公文的命令,对於公文的接受者具有强制性。如果接受者不按命令办理,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发出命令的政府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动用军队或警察等器进行处罚。行政公文的决定,具有国家指挥性和约束力。行政公文的通知,具有规定性、指挥性和指导性。经济公文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於缔约各方具有确定的制约性,如奖惩、期限等。普通公文的讲话稿,对听眾具有领导者所拥有的指导性和指挥性。法规性公文法律、规章,制约性更是不言而喻的。公文正因為有制约性,才能產生现实的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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