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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作落实程序的规定
为了规范工作落实程序,进一步提升执行力,按照“令必行,行必快、快必果、果必优”的执行力建设理念,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有落实,有检查,有督促,有考核,有责任追究,确保工作部署安排到位,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工作责任执行到位,提高管理者执行制度能力和务实高效能力,管理更加规范,落实更加有力。
二、实行首接负责制。
第一个接受工作任务的人为首接责任人,负责工作的安排、落实、反馈等,直至工作完成或单位明确其他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首接责任人能够及时安排的工作,可直接提出解决办法、完成期限;需与相关领导、单位协商解决的,非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要在4个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并将采取的办法、措施、工期等汇报给安排工作的领导或部门。
三、建立工作落实信息反馈机制。
1、要及时反馈工作安排、进展、工期等情况; 2、承诺的工期不超过3天的,完成任务后及时反馈;
3、承诺的工期超过3天的,要将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向安排工作的领导或部门反馈,原则上要求定期汇报周期不超过3天。
信息反馈提倡采用短信、电话等方式;安全隐患采用隐患处理反馈卡。
四、罚则
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每超一天对单位主要领导及责任人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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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未按规定反馈信息的,若按期完成任务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汇报虚假信息,每次罚款1000元。
个人罚款以现金方式三天内上交财务科,罚款程序:职能部门出罚单--财务科交罚款--交款凭证返职能部门。
五、本规定所指的工作任务包括生产任务及安全隐患治理等与生产安全相关的工作。调度室、安监科、技术科、机运科等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落实领导安排的工作及本部门安排的工作;职能部门落实督导不到位,负连带责任,同等罚款。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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