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22-08-11 10:31:2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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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确保工作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41月―5)按照上级要求完成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摸、组织的组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开展必要的宣传活动等准备工作

(二)启动阶段(6月―7月)建立区、镇(乡、街道)社区矫正组织;颁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并举行交接仪式;组织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到其它()试点地区参观学习工作组人员及派驻的监狱警察全面到位。

(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月)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工作序和各项工作制度;指导、督促全区各镇(乡、街道)遵守各有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试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工作的质量。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 (一)社区矫正的衔接

2、人民法院对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剥夺政治权利或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应及时将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被告人,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将《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书》连同生效的判决(裁定)书副本、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余刑1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管理机关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1年的,交看守所执行。

6、监狱或公安机关看守所对刑满释放后仍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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