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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城区江南进城大道及道路周
边区域用地实施规划建设的通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07.11 • 【字 号】梅市府[2008]39号 • 【施行日期】2008.07.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城区江南进城大道及道路周边区域
用地实施规划建设的通告 (梅市府〔2008〕39号)
梅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改善梅州城区交通状况,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梅州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和梅州城区规划要求,市政府决定实施梅州城区江南进城大道及道路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划用地控制红线范围
西起西环高速公路三角互通出口收费广场,经上坪、龙上、站前西路,东至中环路与彬芳大道(市电信大楼)交叉口,以及道路南北两侧一定范围的周边区域(详以梅州城区江南进城大道及道路周边区域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规划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江南进城大道,从梅州西环高速公路三角互通出口收费站广场起,经上坪、龙上、站前西路,至中环路与彬芳大道(市电信大楼)交叉口,全长约
3.5公里。
(二)对江南进城大道两侧周边区域一定范围的用地按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三、政府将对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进行征收、收回和拆迁补偿。具体征收补偿办法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另行制定。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规划用地控制红线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以增加补偿金或提高安置标准为目的的种植和养殖活动。
凡从事上述活动导致新增加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的价值以及土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政府不予补偿。
五、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对不听劝阻或妨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在改造范围内的水利、通信、电力、广播、供水、排水、排污、管道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的选点、定点、迁移等事宜,请有关单位与梅州城区江南进城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联系。(地址:梅江区政府大楼308房、309房,联系电话:219694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梅州城区江南进城大道及道路周边区域用地规划红线图(略)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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