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2022-10-10 01:52:4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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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

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学校在特色优势专业中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展双学士学位专业、辅修专业教育。为规范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专业、辅修专业。

()双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一级学科门类标准划分的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即可获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我校学士学位系列设置有:工学学士、经济学学士、理学学士、法学学士、文学学士、理学学士、教育学学士、艺术学学士。

()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合格证书。

第二章 修读申请

第三条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层次,德、智、体全面发展,能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习任务,素质较好,学有余力的学生均可报名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修读1个双学位专业或1个辅修专业。

第四条 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于第三学期中期到开设双学位专业的学院(以下简称开办学院)领取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修读双学位申请表》,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于第三学期中期到开办学院领取并填写《江西理工大学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交开办学院审核,由开办学院确定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审定)聘任任课教师及实施教学过程。

第六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教学,可采取单独开班、随堂听课、网络辅助授课等形式。申请同一专业人数在30人以上的单独开班,由开办学院安排班主任、编排课表和教室,并于开课前一周书面通知任课教师及学生,授课时间全部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不足30人的,学生随开设课程教学班听课,跟班考试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双学位、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班主任或开办学院负责督促检查。

第八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其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考试课程考试按主修课程考试办法执行,即学生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学完某门






课程考试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凡考试不及格,准予补考,补考及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九条 主修专业中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若与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相同,或要求和学分不低于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要求时,可以申请免修,该成绩记入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成绩。

第十条 无故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凡考试作弊者,按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成绩由开课学院(或任课教师)报送开办学院,开办学院每学期末要及时登录学生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卡,并同时抄送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毕业前,修完双学位、辅修专业的,统一将其成绩单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修读期间,若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考试因时间冲突未修读的课程容,学生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在考前向开课学院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开课学院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跟随下一年级的学生考试。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修读,应立即向开办学院提出退修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申请办理退修手续而擅自中途退学者,学校对其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已获得的学分不予认可。

第四章 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双学位、辅修专业的设置,由专业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双学位、辅修专业设置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安排该专业主要课程,总学分30学分左右,其中必须包含6(6学分)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理论教学原则上安排在第四至第七学期,以每学期修读少于15学分为宜,第八学期安排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七条 双学位专业课程主干安排该专业主干课程总学分60学分左右,其中必须包含10(10学分)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八条 双学位专业理论教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四至第七学期,以每学期修读少于15学分为宜,第八学期安排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章 双学士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双学位专业的全部课程,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授予双学士学位(辅修)。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双学位的全部课程对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授予双学士学位(辅修),仅颁发辅修合格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申请正式批准后规定时间内交费注册(分年缴费)学位专业按2年、辅修专业按1年缴费,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生,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得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合格证书,学费一律不退。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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