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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张玉伟】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深市监南处罚〔2022〕南山12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 【处罚日期】2022.09.26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局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山区 【处罚对象】张玉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28 09:57:27 行政处
罚决定深市监南处罚〔2022〕南山121号 书文号 被处罚
张玉伟
对象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法定代 1 / 2
表人 处罚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别 处罚事
商标违法行为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六十条/第2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
处罚依
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据
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结
罚款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果 处罚决
2022-09-26
定日期 处罚机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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