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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奖罚制度
第一条 严守财务机密,对本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随意泄露, 泄露者给予 1000 元罚款,严重者开除。
第二条 每月 30 日对本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结帐,做到帐证、帐表、帐实相符, 如有错误每次罚款 100 元。
第三条 对公司规定的上交资金统计表、收款收据使用表、工程量、应收款统计 表于次月 5 日前上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迟一天罚 130 元。
第四条 要同建设方、总包方和协作单位定期结清所有材料、资金往来帐,防止 串户,不得影响要款,如耽误要款,每次罚款 300 兀以上。
第五条 管理人员的帐号必须经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统计人员随意添加一个帐 号罚 300 元。
第六条 子、分公司财务人员增开银行帐户,必须书面申请,向集团公司财务管 理部报批,擅自增开罚款 1000~2000 元。
第七条 未经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存储套取现金的,罚款 1000 元。
第八条 工时统计人员对职工出勤、工时、奖分、级别分登记不仔细、公布不及 时,经查实第一次罚 100 元,第二次罚 500 元,第三次开除。对于工长弄虚作假的情况,如是先签字后填工时罚款 2.00 715/人次;先用铅笔填写后修改的罚款 500元/人次;扣发调走工人的工时,罚款 1000 元/人次,严重者开除;挪用工时给他人的(不包括制度规定调控部分)每人次罚款 300 元。 第九条 发现签字手续不全和残缺不全的票据,每次对报批人罚款 50 元。 第十条 登记帐簿的文字要求数字准确,无刮、擦、涂、抹现象,否则发现一 次罚 50 元。
第十一条 使用虚假发票,发票不予报销,每张罚款 100 元,并且在内部报纸 上曝光。
本制度第六条 、第九条 规定的情形,由检查组负责处罚;其余情况由集团公司 财务管理部负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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