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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重要事项督查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6.08.17 • 【字 号】沈政发[2006]16号 • 【施行日期】2006.08.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重要事项督查工作的
通知
(沈政发[2006]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强力推进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重要事项督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新形势下的督查工作
“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实现“三大目标”的重大战略决策,今年又提出了“两个不低于”的工作目标。在新形势下,确保既定目标优质高效完成,加强督查工作尤为重要。做好督查工作是保证政府决策落实、政令畅通的必要手段,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整体效能的重要措施。各级领导同志都要深刻认识开展督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强化督查工作,切实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彻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扯皮的问题,把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把握重点,明确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要事项进行。主要任务包括:检查《政府工作报告》中主要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检查省、市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市政府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检查其他一些涉及全市性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明确主体,强化责任意识
市政府对重要事项的督查对象是: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同志。各地区、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同志是承办重要事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对重要事项办理工作负总责;市政府督查室是负责市政府重要事项督查的主要部门,在市长、常务副市长亲自领导下,在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督查机构是重要事项的具体督办反馈部门,要与市政府督查室保持紧密联系,对本单位承办的重要事项要直接跟踪督办,并及时反馈结果。
四、健全制度,规范督查工作程序
要严格执行重要事项的督查办复制度,建立并完善规范高效的督办程序,区、县(市)政府和市直部门的督查机构都要制定具体的督查规则。市政府督查工作的程序是:
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政府重要事项的缓急程度,通过口头或《市政府督办单》的形式,向涉及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同志下达督办事项和完成时限;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用文字形式向督查室反馈工作完成情况,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同志签发。如不能按期办结的,要提前报告原因。 凡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办理完成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进展情况向有关副市长、副秘书长报送《市政府重要事项提示单》,并由相关综合处室在规定期限内,将工作完成情况用文字形式向督查室回复。
重要事项办理完毕后,市政府督查室用《督查专报》等形式向市政府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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