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劳教制度的现实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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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劳教制度的现实运用

作者:闫娇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

【摘要】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实行50多年,在这过程中,这一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种行政处罚也呈现出过于严厉的特点。在实践过程中,劳制度引起了不少争议。笔者认为劳教制度必定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是还必须加强制度完善。 【关键词】劳动教养;过于严厉;制度完善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8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1]劳动教养实质上是针对没有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公民,剥夺其人身自由,使其长时间被置身于监禁的状态下,但它又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仅属于行政处罚手段。自1957年中国劳教制度实施以来,我们看到了劳动教养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预防减少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的积极方面是不可磨灭的。

劳动教养制度最初是为了安置就业,后来是为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直到九十年代,它作行政处罚手段,渐渐退去其在政治内涵,而法律内涵日渐增强。但是正是由于这种变化,使得劳动教养制度与一般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渐渐变得模糊起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一些证据不足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都有可能被公安机关以劳动教养的方式处理。但是这些现象却违背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宪法宗旨,因为这种模糊使得政府权力被无形扩张。劳动教养制度在实践中,有很多案件都体现出了政府权力被滥用。一定程度上,劳教成了官员维护自己权力的家法。比如,湖南母亲唐慧因女儿遭强奸,上访要求严惩犯罪分子却被劳教。因为不服部分犯罪嫌疑人判决,而堵门拦车上访。却最终被处以劳教一年。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讲,这一处罚都过于严厉。刑事处罚中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少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然而,在此案中,唐慧的行为都谈不上违法,就更别说犯罪了,但却遭到了比刑事处罚还严厉的处罚。在实践过程中,这种上访被劳教,不上访就获得自由的案件并不占少数。重庆市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为2011年在腾QQ和微博上转发或发表时政评论信息,而被处劳教一年。这严重侵犯了公民言论自由,劳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呈现出诸多问题。

之所以劳教在前进道路上呈现出多种问题,主要原因有一下几点:首先,立法上,劳教制度与宪法和立法法存在冲突,不符合司法理念。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和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劳动教养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但宪法第37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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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因而早在2007年,由法学家评选出的影响中国宪政进程十大宪法事例中,其中“69名专家学者签名建议废除劳教制度事件名列第四位,反映出专家学者已经深刻认识到,劳教制度的存在,其实是对现代宪政制度提出了一种挑战,劳教制度核心的问题在于对自由的限制的法律依据与宪法和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矛盾以及程序上不符合司法理念。另外,劳教委员会法律上规定由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机构并没有发挥实际作用,而公安机关却起了主导作用,公安机关独家办理劳教案件的立案、侦查、呈报和最终决定期限。这种执行制度使得劳教制度的适用太过随意化。除此之外,劳教审批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尽管有关法规明文规定劳动教养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1987]高检发(三)字第17号指出:发现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建议原审批机关复核纠正;发现罪该判处刑罚的,建议原审判机关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但这种监督是事后监督,而且,检察机关只享有建议权,在整个劳教案件的审批过程中,检察机关无从介入,故而监督职能也是难以实质实现的。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的存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若要劳动教养完全发挥其法理价值,还必须完善相关制度。针对以上实践中的问题,笔者在此处认为首先要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法律依据。立法机关应当制定出内容具体,且符合宪法要求,从实体法上确保劳教制度符合保障人权的要求。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适用范围,划清这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限。可以总结经验针对这一问题单独做出解释,使执行者有法可依。另外,要明确规定劳教委员会的职责,明确规定出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职责,使其相互合作、相互监督,以达到约束权力滥用。若要确保这一制度正确的实施,还必须增强案件透明度,用公示或者公开的方式确保人民监督,还应当改变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不仅限于事后监督和建议监督的方式。 参考文献:

[1]作者不详.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简介[J/OL].中国普法网,20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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