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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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

作者:王晓飞

来源:《商情》2013年第43

【摘要】同步监督是指对执法机关的执法全过程进行监督,但是不是面面俱到的,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我国社区矫正进行同步监督也是由我国的相关政策及其性质决定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树立同步监督理念有利于指导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践正确实施。 【关键词】同步;权力制衡;法治统一;权力救济 一、概述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后监督和事中监督。事前监督是指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关口前移,对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社区矫正是否依法进行实施监督。事中监督,是指对社区矫正的交接环节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即对社区矫正交接和实施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进行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社区矫正中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现阶段主要是利用检察建议和纠错通知书等手段进行监督,也是我国现阶段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要手段。 二、同步监督理念的理论基础

1、权力制衡理论。在法治环境下,必然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方面要限制它,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其正常高效运行,应当寻求二者最佳的契合。权力都是由拥有权力的个人行使的。独立存在的每一个个体都是具有自己独立思维和相对利益的,权力拥有者在总体上都有一种背离集体或公众的倾向,对他们的制约就成为必要的。谈到法律监督,我们会联想到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分权制衡机制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这三种权力既是独立的,又是互相牵制、互相制衡的。20123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作为检察监督权的一种,其存在不仅有实践的合理性,理论上也契合了现代国家权力制衡的重要理论

2、法制统一理论。维护法制统一是列宁提出的著名论断并认为检察院是真正能够实现全国法制统一的力量。恪守法律效力至上和平等适用的精神,要求所有法律在体系上是完整的、不能相互冲突,法律在主权效力范围之内都应当得到普遍的执行,例外情形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为了保障司法结果的一致性,刑事司法人员的行为都应该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社区矫正法,各部门和各试点大多颁布的条例属于内部规范,执行力不强且标准不统一,各个试点之间的执行标准和规范也不统一,且大多具有滞后性和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以上缺陷都导致了我国社区矫正不能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且与其他的刑罚执行不协调,基于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应当实行同步监督,加强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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