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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子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子企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是子企业管理的决策机构。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负责子企业监管的主要部门,负责监管子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对子企业监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子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二)指导子企业开展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评估、重组、清算等工作;
(三)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企业限期解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子企业建立和完善运营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对子企业的运营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领导或集团公司报送子企业统计或登记信息。
第四章 子企业管理细则
第四条 对于已无存续必要的子企业,公司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并依法办理子企业产权登记注销手续予以注销。
第五条 子企业产权转让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事项,参照集团公司和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依法对子企业享有投资收益、参与子企业重大决策和选用管理层等出资人权利组织制定子企业章程。
第七条 子企业应定期向公司报告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八条 子企业应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管控机制,定期报告资产清查情况,加强风险管理,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子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企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控预算外支出。
第十条 子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子企业应加强资金监管,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参照公司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
第十二条 子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子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第十三条 子企业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足额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子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子企业应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公司财务部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子企业应根据中方职工党员数量合理设置党组织,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
第五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 子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批,并提交投资(处置)申请、方案、可研报告及协议等相关材料。
(一)变更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公司债券等融资活动;
(四)收购、股权投资等活动; (五)对外捐赠事项;
(六)重要资产(购)处置、产权转让;
(七)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应审核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凡属上述所列的重大事项,经子企业制定方案并讨论通过,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同时按相关规定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子企业应当制定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发生以下重大突发性事件时,子企业应当在事件发生后6小时之内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公司于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突发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行账户或者子款项被冻结;
(二)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三)重大资产损失;
(四)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的界定,按既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业绩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与子企业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子企业下达业绩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做好子企业经营业绩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对子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按规定开展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对子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子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按照规定向主管领导和集团公司报告子企业资产、财务和生产经营状况和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子公司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向子转移资产; (二)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造成资产流失; (三)产权变动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审计评估; (四)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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