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2-11-16 20:16:3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职业学校,暂行,中等,收费,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6.12.16 【文 号】教财[1996]101 【施行日期】1996.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 正文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以教财[1996]101号发

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学校应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对少数特殊专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学费收费按学期进行,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九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费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jm9x.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