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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必要条件
一、制定主体 如上文所述,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制定的在本单位范围内有效的劳动人事 管理规则。《劳动合同法》之前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在用人单位单方手上,只 需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意见即可。而《劳动合同法》则赋予了劳动者方 面 平等协商权, 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与 工 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二、制定内容 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离不开有效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也可以渉及企业 管理的方方面面,如预决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等。 而 《劳动合同法》所规范的规章制度,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休戚相关的劳动规章 制度,包括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与劳动 关系建立、存续、解除和终止密切相关的内容和事项。
当然,《劳动合同法》只是列举了规章制度可以包含的重大事项,并没有 明 确其应当具备的全部内容。因此,规章制度的内容只能由用人单位根据企 业 管理的现实需要自行掌握 三、规章制度生效三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0 第十 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椐《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 的 规幸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 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 对民主程序及 公 示程序进行了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规定。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制定实施 的 规章制度,并不一定能对劳动者生效执行,必须具备三大要件,即:内容 合 法、经民主程序、向劳动者公示。这三个条件为规章制度生效的充分且必 要条件,缺一不可。
1. 内容合法 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是制度生效的前提条件, 即要求其内容必须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符合法律、 法规和相 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做到内容合法,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 对于法律、 法规所 列举的必备事项,应当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的,其中有关劳 动基准、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拫酬及员工的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不 得低于法定 最低标准或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最低标准; (2)劳动法律、 法规中没有作出强制件 规定,而留给企业自主确立的行为规范,也必须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做到 劳动利益与效益并重,奖惩结合;( 3) 在制订处罚条例 时尤其需要注意,必须 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惩罚条款相符,不能任意加重处 罚,否则将存在认定处罚 无效的风险;( 4) 不能简单孤立地理解内容合法, 在注重合法性的同时,也要 注意内容的合理、公平和公正,特别对于规范员 工行为的规章制度,在法律、 法规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 F,条款应足够合理、 公平公正,不能畸轻畸重,不 近情理,否则显失公平也不能作为规范劳动者的有效依据。
2. 民主程序 由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大部分规章制度与劳动者休戚相关, 因此
《劳动合同法》 也 规定了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必须要有企业职工的民主参与。从经济学的角度讲, 投资者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 而劳动者的目标是劳动权益的最大化。 这两个目标 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受职工民主参与程度的影响, 职工参与程度越低, 用人单 位就越是忽视劳动者的权益, 甚至会为达目标而牺牲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四条的立法意图, 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 履行劳动义务。 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利益追求上的 矛盾冲突, 且地位并不完全平等, 因而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目标单靠用人单位的 单方行为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 《劳动合同法》在第四条中也明确了规章制度 建立所必经的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草拟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 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能就此生效,必须经过法定的几步民主程序:
(1) 将草拟的规章制度内容交由职工选举出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 大会的企业可将草案交由全体职工讨论;( 2>让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提 出方案和意见; (3)待职工的方案和意见反馈到用人单位后, 要进行 分析加工, 充分吸收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 修改草案后再与工会或 者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最终确定。前述程序虽然复杂,但却必须严格照此操作,否则会存在前 功尽弃的风险。
当然,民主程序不只适用于规章制度的制定、 修改过程, 人的立法思维毕竟不能 穷尽所有的内容, 在规章制度生效实施后,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某一规章制度不适 当的,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谈判修改完善。
提到民主制度,不得不涉及的就是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虽然职工代表 大会和 工会并不是企业中必须建立的组织,但这两大组织在企业规章制度制 定、修订 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上述几步民主程序中,虽然可以 用与全体职 工的讨论、平等协商代替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的功能,但规章制 度的修订相对 来说还是比较频繁的,如果总是组织全体职工讨论或与其协商, 对于企业,尤 其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组织难度、降低了工作 效率。因此,建 议企业配合企业职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一方面加强 企业员工民主参与 度,增强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安定感;另一方面也可以规 范企业的管理。 公示程序
用人单 位制 定的 规章 制 度既 然要 求劳 动者 遵照 执行 ,就应 当告 知 劳动 者, 否则未尽 公 示或 告知 义务 的,规 章制 度 即不发生 法律效力。《劳 动合同 法》 虽 然规 定/必 经公示 程序 ,但 并未 规定 以何 种形 式进 行。 一 般来说, 可 采用 印 制分 发、在 工 作 场所 张贴 公告 、组 织培 训 、开 会宣读或其他方式公示。
公示程序看似简单,但 在实践中却是最易出现漏洞的。比如,随 着电 子 科技的进步,很多企业实行无纸化 办公,规章制度在内部互联网 上公布 或通 过电 子邮 件 发送 告知 ,让员 工自 觉浏 览査 阅。而这种 情况, 一旦发生争议,公 示程序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又很难 举证证 明某 一规 章制 度 曾在 内部 网上 公布 或以 电邮 形式 发送 ,这 就会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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