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通用)

2023-04-15 22:08:1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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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通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公示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规定每两年复核一次,逾期未复核的,原公共所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应设卫生专用消毒设施,公用品、用具等需定期进行消毒保洁。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4、经营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主动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室内保持清洁卫生和空气清新。凡设空调装置的场所业必须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7、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卫生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设立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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