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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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行文规范



第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适用于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二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如公司作为发文机关,则发文机关标志由“ **公司”或 **公司”字眼组成,也可以在后面加上“文件”二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构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如公司作为发文机关。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公司领导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公司印发公文的印发机关一般为“**公司办公室”。

第三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八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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