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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4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4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2014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科[2014]78号)的要求,实施工业质量品牌创新专项行动,增强企业品牌管理能力,提升品牌竞争力和价值,实现“2014年,在全国1000家企业推广品牌培育管理体系,指导300家企业有效运行,培育100家企业示范企业”的目标。现将2014年工业企业品牌培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品牌培育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
2.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品牌意识和一定的品牌管理基础; 1 / 3
3.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
4.产品质量稳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 5.已经建立质量、环境、安全等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拟申报品牌培育试点的企业应填写《2014年品牌培育试点企业登记表》(附件),一式两份,由企业加盖公章后,于4月25日前传真或邮寄方式分别报省工信厅和品牌培育办公室。
鼓励组织已参加过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的企业继续参与试点活动,持续提升品牌管理能力。
工信部科技司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和中国工业产品质量网
(www.quality.org.cn)对2014年品牌培育试点企业名单进行公告,组织中国工业报等媒体对2014年品牌培育试点企业进行品牌培育情况的跟踪报道。 二、开展品牌培育活动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有关技术机构组织、指导和支持企业学习实践品牌管理体系方法,创新品牌管理模式,增强品牌培育能力。 (一)试点企业的工作内容
试点企业的最高管理者要支持和推动品牌培育工作。制定品牌培育工作计划,并将工作计划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重点开展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参加学习和交流活动
组织人员学习《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 评价指南》,掌握品牌管理体系方法。鼓励企业与相关专业机构开展合作,在企业内部深入开展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
2.建立品牌培育工作机制
在企业内部宣传动员,增强全员品牌意识。成立品牌培育领导机构,确定品牌培育主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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