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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在如今这样一个节奏快、竞争大、资源少的社会中,弱者如何能长久稳定的生存于社会中呢?难道仅靠强者给予的怜悯吗?当然不是。开宗明义,“怜悯”与“同情”不同,“同情”是站在一个地位平等的、感同身受的角度,且一般有相似经历的对不幸遭遇表示关心理解;“怜悯”是高等级相对于低等级的、或者是强者相对于弱者的,可以说是可怜。弱者是指一定时期内自身能力不足,社会资源占有份额较少的群体,在该时期内有绝对性而非相对性,因为比较方面不一样,任何人之间的强弱之分千差万别,相对弱者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列。“法制”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我方认为。接下来我将从以下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对弱者的怜悯是对法制公平性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挑衅。首先,对弱者的怜悯会影响大众对于事件的主观判定,进而会影响法制人员对于事件判决的客观公平性,而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其次,从社会经济学角度来看,保护弱者干预了市场竞争机制,市场是多层竞争互相关联的整体,为了时下某一层面的相对公平而人为强加干预必然导致整体更大的不公平,更严重的甚至会引发整个市场竞争机制崩溃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生产力发展由此严重受阻。
第二,对弱者的怜悯是一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倒退。“物竞天择,适者生存”,首先怜悯本身有着强烈的主观色彩,当弱者被强者怜悯时,会将此看做一种轻视。而当弱者接受怜悯后,又极易产生强烈的依赖心理,使得弱者更加怠惰懒散,以至于强者给予的怜悯没有给他们带来实质性的好处反而让他们不思进取同时给国家财政带来了严重负担。其次对弱者的怜悯更是一种道德绑架。当今社会,强者必须得帮助弱者——这似乎已经成了人们的潜在意识。地震时某某明星未捐款,则会被骂的狗血淋头。社会舆论的压力让强者不得不做出违反自己意愿的事,这对于强者更可能是一种不公平,因为他们经自身努力得来的优势在弱者被怜悯后大量丧失。道德绑架之所以容易得手,是因为在强调群体和统一价值观的社会中,舆论具有足以杀人的功能。中国是一个道德社会,在我们的社会中,人们对道德力量的恐惧有时候甚于对法的力量的恐惧。
最后,对待弱者,我们要做的不是怜悯,而是关心与支持。当今社会对待弱者应是关心与尊重,支持弱者,“助人自助”。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怜悯弱者是对社会法制进步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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