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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XX)粤正民律意函字第 号
XXXX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XX医院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就我方与贵司经营的“XX社区”发布信息的侵权事宜,特致函如下:
一、根据贵阳XX医院提供的侵权链接、营业执照、免责申明等资料及其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1、近期我委托人发现,贵司经营的“XX社区”经过用户“XXXXX、XXXXXXXXXX”等发布了严重侵犯我委托人的内容,具体链接如下:
1)标题:贵阳XX医院看痤疮疤痕好黑,骗子啊!!! 链接:http://**************************
2)标题:割包皮被骗X万差点跳楼,贵阳XX医院罪恶滔天 链接:http://*****************
3)标题:骗子医院,贵阳XX医院这个骗子死医院!还假装XX医院 链接:http://**********************
2、“贵阳XX医院”为我委托人贵阳XX医院合法经营名称及商标名称,上述用户用绝对肯定语气诋毁我委托人,我委托人一直合法经营,何来“骗子”一说,我委托人医疗服务如出现问题,我委托人鼓励正常途径解决,而不是随意发布恶意诋毁我委托人的言论,侵权网页严重背离事实真相,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诽谤和名誉侵权。作为媒介,贵司没有尽到对内容的审查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内容信息在贵网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侵害。
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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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的,应立即停止传输。
三、根据贵阳XX医院之授权,本律师结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并本着妥善解决纠纷,免除双方诉累之目的,今正式函告贵司如下:
1、限贵司在接到本函之日起24小时内,删除上述“XX社区”产品所发布的内容,并采取技术手段禁止相关内容在贵公司经营的网站的传播。
2、如贵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我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名誉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贵司承担! 特别提示:
贵司如对本函所述内容持有异议,请在签收本函后五日内书面回复,否则视为贵司认同本函所述内容。
以上内容,专此函致,望贵司慎重对待,及时处理函告事宜,以避免扩大损失,增加诉累。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律师执业号: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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