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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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思考

作者:闫欣

来源:《现代交际》2016年第21

摘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监督和帮扶,是社会管理体制的一种创新。及时纠正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创新工作思路,采取科学举措,能够避免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实现社会长治久安,这是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社区 社区 矫正 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21-0069-02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落实社区矫正制度,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十分重要。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行刑方式不同,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体的协助下,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在一定期限内将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合理配置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也是刑法执行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社会认知度不足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对它的熟知度并不多,很难从思想深处认同社区矫工作,从而让人们接受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难度较大。比如说社区矫正注重的是轻缓化、非监禁刑,但在大多数人看来,被判刑就是坐牢,这已成为社会的广泛认同。社会上会有一部分人对矫正对象有担忧。把接受刑罚的罪犯放到社会上服刑,会不会影响社会治安,矫正行为是否真的有效。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重刑主义思想。认为只有让罪犯进监狱才是对罪犯的惩罚,把犯罪人关在监狱里才是最安全的,而让罪犯在社区服刑是对罪犯的放纵。会不会容易造成管理失控或者重新犯罪。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与服刑人员生活在同一社区的群众表现出担忧。很恐惧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阻碍。 (二)社区矫正工作资源相对匮乏

现行矫正工作人力与物力资源相对缺乏。无法提供专业支持和人才保障。矫正工作人力足。现有司法干警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基层虽然都成立了司法所,但由于编制问题有些司法所不足3个人,社区矫正工作方面精力有限,兼任其他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还有些行政员并非专职从事矫正工作,不能专职专用,还有社区的志愿者只有热忱,缺乏专业知识,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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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地参与矫正工作。在基层社区人力不够的情况下,还没有矫正工作的财力支持,即使有也是非常微薄的,远不能解决工作需要。法规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有的基层工作人员甚至亲自为工作产生的交通费、电话费买单,导致他们对这项工作缺乏积极性。同时基础设施又不完善,缺乏专用车辆,工作人员也缺少自身保护装备。有的社区矫正工作站设在社区会议室。只是挂了一块牌子。 (三)矫正对象户籍和居住地相分离

现实生活中,一些矫正对象往往是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法院将罪犯原户籍地司法所作为其接收地。社区找不到矫正对象存在脱管漏管的现象。在一些案件中,有的异地罪犯在判决后不愿意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仍留在居住地,或者为了生计跨省市到别处打工,这样造成异地监管难。由于这部分人流动性强,场所不固定,导致社会矫正部门对其进行矫正时无法落实异地委托帮教。推荐就业、上保险、办理低保等问题都只有在其户籍所在地才能解决。通常要由司法所协调若干个相关部门配合下才能够完成。而此类矫正对象。在回到其户籍地要求解决以上问题时。由于不属于户籍地的司法所管理,在制度上对此也缺乏规定,而且居住地变更程序复杂,繁琐,有时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存在推诿。户籍地司法所在协调中往往遇到许多困难。最终难以解决或不能全部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安置、帮扶等问题。 (四)矫正工作措施与社区融合度不够

国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是利用社区的教化功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回归社会进行正常生活。而在矫正工作实践中。矫正工作方案和社区没有太多联系。相关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的理解不到位。在制定矫正工作方案时没有将措施置于社区中去设置,只是把社区当成工作地点。并没有使社区发挥应有的作用,目前社区建设不够成熟,社区本身的功能与影响弱化,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关系法律也未明确界定,强政府、弱社会现象使得行政人员对社区认同感和社区参与意识比较淡薄。司法机关在制定矫正工作时并不注重与社区的融合度,偏重于走形式化。导致矫正工作措施和社区没有实质性的联系。国家设置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落空,违背了社区矫正的初衷。

二、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认同

大部分人是不知道社区矫正内容和工作程序的。一半以上的人都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为何物,仅有一些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对社区矫正有所了解。应该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群众对社区矫正的知晓率,消除群众对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的顾虑。要利用电视广播、社区宣讲、网络平台等形式加大宣传,在宣传时可以向群众讲清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在相关部门的制约、严密监控下执行的。积极深入基层,有效地开展普法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日搞一些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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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活动,以达到社会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使群众明白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经过严格标准筛选的,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使社会公众特别是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有一个正确的定义。 (二)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供多方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应该多渠道网罗矫正人才,招聘具有教育能力和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综合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兼职从事或指导社区矫正工作。也可成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建立社区矫正专职执法队伍,推进队伍正规化。无论是硬件建设还是长效管理。都需要一定的经费给予保障,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专项经费,要配备必要的执勤车辆。对矫正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提供必要的办公和活动用房,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三)妥善处理好居住地变更交接工作

人口流动将会导致社区矫正脱节,很多服刑人员为了生计,长期在外生活,要是将户籍地司法所作为执行部门,则不便于户籍地司法所有效监管,也不利于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要放宽矫正对象矫正地的自主选择权,办理居住地变更程序能简化就简化,做好居住地相关部门认定方面的衔接配合,让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所以要更好地配合矫正对象实际需求,为矫正对象变更居住地提供相应的便利,处理好变更衔接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为矫正人员节省不必要的时间成本。让其更容易、更方便、更自愿地接受矫正。 (四)强化社区在矫正工作中的功能作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以社区力量为依托。发挥社区为民服务、社区教化、福利保障等功能,教育洗涤他们的心灵。积极发动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形成社区居民为社区的良好氛围。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当中。如社区的集体活动要吸收服刑人员参与。社区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要接收服刑人员免费学习。社区福利惠及矫正对象等。制定矫正方案时加强方案与社区的联系,利用社区各项资源开展矫正教育活动。在矫正方案中制定服刑人员合理的公益劳动时间,劳动内容可以是修剪绿地。修理公共设施等。在矫正教育的形式上。安排矫正对象观看教育纪录片,参观革命教育基地,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提供倾诉苦闷的心理咨询,缓解他们的情绪压力。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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