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2023-01-06 17:08: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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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每年12月份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

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六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

(三)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 第七条 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

第八条 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年度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

第九条 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起草和审查

第十条 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一条 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组织协调。

第十二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十三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


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 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组织审查;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审查应当在30天内完成。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查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院校长审阅。 第十八条 在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第十九条 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座谈会、听证会由受该制度影响的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应部门的领导参加。 论证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

对于有关收费办法的审议必须召开听证会。院校各单位有收费行为的,必须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应与起草单位(部门)协商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提交相应专门委员会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议说明。规章草案的审议说明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单位(部门)会签。 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审核,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再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审查,决定签署发布或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院校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作审议说明。形成上报院校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和审议说明。 第二十三条 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规章草案通过后,由院校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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