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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石油化工学院(泉港校区) 关于规范动物饲养及养殖设施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校内饲养动物的管理,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泉港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校内动物饲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师生员工的教育,在师生员工中广泛开展依法、文明饲养动物的宣传教育以及法律法规、卫生防疫知识的普及。
第二条 本规定所述准予饲养动物包括鸭、鹅等家禽,鸟类,鱼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不准饲养猫、狗等家畜。
第三条 严禁师生员工擅自在校内饲养动物。如因教学、科研、生态校园建设等需要,须由学院统一规划、审批后,方可饲养动物和搭盖养殖设施的。学院办公室负责动物饲养登记、建档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饲养动物不得干扰学院教学秩序和他人的正常生活,若影响学院教学秩序和他人的正常生活,饲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饲养动物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及时清理。
第五条 饲养人不得遗弃所饲养动物,若发现无人管养的动物,学院办公室将组织人员抓捕,或驱离校园,以确保校园环境整洁、卫生、安全。
第六条 动物异常死亡,饲养人必须及时与泉港区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在其指导下对动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在校内随意丢弃、火化或深埋动物尸体。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应加强对校园周边村民和外来人员所饲养动物的管理,禁止其进入校园。
第八条 若发生动物伤人事件,饲养人除支付受害者医疗等费用外,视情况确定是否承担相应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并及时向学院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36218102。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述规定,请广大师生员工自觉遵守,共同创造一个文明、和谐、美观、舒适的校园环境。
福州大学石油化工学院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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