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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使我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程序化、规范化,确保管理制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管理制度草案的拟制
1、属于全局性的公司管理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起草。各工作部门的管理制度,由各工作部门起草。
2、制定管理制度,既不应与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又要注意与本公司现行管理制度相协调,防止将脱离实际的、带片面性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内容写入管理制度。
3、制定管理制度,注意规范化、标准化,一般用条文表述。管理制度应逻辑结构严谨、文理通顺、语言简炼、文字规范、标点正确。
二、管理制度的审核
1、管理制度草案拟定后,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会审工作,签署会审意见,对会审中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必须附上说明。
2、综合部和其它业务部门起草的管理制度草案,统一归口综合部审核,由综合部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及协调性进行审核修改。对不符合要求或需作改动的,退回起草部门进行修改,也可由综合部修改,对不必制定或暂缓制定的,应向起草部门说明理由。
三、管理制度的签发
经审查修改后的管理制度,再由综合部负责人审核签名,呈公司领导传阅同意或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签发。
四、管理制度的颁发
管理制度经公司领导签发后,由综合部再对文稿进行复核,然后由综合部统一缮印并颁发。管理制度颁发后,由公司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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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监督检查和反馈执行情况。
以上规定自二○○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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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6日
韶关市新鸿达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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