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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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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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7.03

【文 号】劳社厅发[2003]15 【施行日期】2003.07.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 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



(劳社厅发[20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改变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37月起,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采取"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行政公示并公布"的方式进行。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见附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条件,并向社会公布。要成立由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


(也可依托技工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定期组织审核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由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对已经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可直接认定其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资格,并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对拟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要对照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提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直接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推荐其参加相应的技能强化培训,满足条件后,再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调整工作方式,认真做好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职教师和新任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新任教师必须达到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在职教师应通过参加进修或培训,到2005年底前逐步达到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附件: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 OO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 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

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劳部发[1996]293)、《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和《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制定。 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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