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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
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漳政办[2012]143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7 【实施日期】2012.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2〕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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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
工商局、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物价局、市人防办、市老龄办、移动、电信、联通、人行漳
州中心支行 2012年9月)
为进一步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闽政〔201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2〕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
“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2000张以上。各县(市、区)按人口规模,每年新增一定数量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在8万人以上的,新增270张以上;6~8万人的,新增220张以上;4~6万人的,新增170张以上;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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