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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如何发表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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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已然深入到了全球各个领域,对全球的政治经济乃至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然而在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则是受其影响最为深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经济法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的新变化与新问题。本文从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着手,以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二者相互的关系,以及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化为视角进行探索分析,旨在阐析当代世界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变革动力和方向等问题。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跨国经济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得到认可,但关于其概念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
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大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首先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世界各国经济联系逐渐加强,原先局限于各个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经济体制与经济活动在全球化进程中融为一体,世界经济自由市场逐步形成,各国之间的依赖程度日渐提高;其次,世界各国国内经济规则不断趋于一致,世界经济逐渐互通互融;再次,为了构建和谐的世界经济体制,国际经济协调机制日益强化,各种多边或区域组织对世界经济的约束与规制日益显著。总的来讲,经济全球化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先进
科技和生产力为手段,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以最大利润和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分工、贸易、投资、跨国公司和要素流动等,实现各国市场分工与协作,相互融合的动态过程。 在经济全球化的驱使下,为了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需要,二战后,在突破传统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合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形成了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大加深了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就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其他国家的利益和世界经济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民法通则》第1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与此同时,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国际经济形势,国际经济法也对应作出了不少调整与改变:
首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现在的国际经济法不再如从前般受体质影响而受限其影响力和地位也逐渐明显提升。目前它所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其次,各部门间的联系更为密切。经济全球化使得多方经济交易与经济活动互相交融,互相协作。调整某一经济活动的规定、措施也可能对其他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从而要求全球经济必须充分合作与协调,相应的管理机制必须充分保障国际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制衡。否则,全球的经济发展都会因此而倍受阻碍。国际经济法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制度保障必将与其紧密结合在一起,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三、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化 一各国经济主权的弱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的经济主权由绝对转为相对,非国家行为体含国际经济组织和跨国公司等越来越频繁地介入到本属主权国家内部管辖的事项中来。尤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跨国公司对国家经济主权影响最为明显。客观上讲,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它是介于国家之间的组织,而非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实体,国际经济组织无权要求其成员国放弃其反映国家主权属性的基本原则,也不应该干涉本质上属于主权国家内部管辖的任何事项,但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经济组织的制约范围已然深入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实体内部,并对其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二国际商法统一进程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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