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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中一项规定的认识
秦珂
【期刊名称】《图书馆学研究》 【年(卷),期】2007()9
【摘 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是我国著作权制度关于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合理使用著作权问题的新规则,意在保护公共文化机构的法定权利,对这些机构化解法律风险,扩大使用作品的权利范围,维系利益平衡都有着积极意义。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该深入领会该项规定的立法意图,挖掘其有利因素,并在实践中贯彻应用。 【总页数】3页(P70-71)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 【作 者】秦珂
【作者单位】新乡学院图书馆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41 【相关文献】
1."合理使用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及协调——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中一个特殊问题的分析 [J], 秦珂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若干立法问题阐释 [J], 秦珂
3.对“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的理解——商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
[J], 马卫平;刘净净
4.档案馆从事网络信息服务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律界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的分析 [J], 秦珂
5.数字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图书馆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评析 [J], 秦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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