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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大学学术交流
协议
文章属性
• 【缔约国】瑞典
• 【条约领域】文化教育 • 【公布日期】1980.11.24 • 【条约类别】协定 •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大学学术交流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11月24日 生效日期1980年11月24日)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大学(以下简称双方),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本着发展学术交流的愿望和根据平等互利原则,达成学术交流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学研究机构及其研究人员在共同感兴趣的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交流,双方也将协助不属于双方所属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者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对等原则互派研究人员、考察组或代表团,具体项目另行商定。
第三条 双方在可能范围内,互相交换和协助对方获得学术研究工作中所需的书刊、资料、复制照片和缩微胶片。
第四条 双方经过协商,在某些学术领域进行共同研究。
第五条 本学术交流所需资金由各国政府有关机关、公共资金或其它方法支
付。
第六条 财务规定:
一、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交通费(直至首都)。 二、接受方负担停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和交通费。
三、关于互派的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作的讲演、报告,均不付报酬。如需报酬,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每一方派出人员,应在三个月前向接受方提供简历及研究计划。接受方应尽早答复接受与否。派出人员在接到肯定的答复后,应于启程前一个月将确切的启程日期及有关事项通知接受方。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瑞典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 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大学 代 表 代 表 胡 乔 木 斯塔芬·海尔姆费里德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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